12月21日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,根據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,決定中止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部分產品關稅減讓,自2024年1月1日起,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丙烯、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,中止適用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協定稅率,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。
臺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采取歧視性的禁止、限制等措施,違反了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規定。希望臺灣地區采取有效措施,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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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1日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,根據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,決定中止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部分產品關稅減讓,自2024年1月1日起,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丙烯、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,中止適用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協定稅率,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。
臺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采取歧視性的禁止、限制等措施,違反了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規定。希望臺灣地區采取有效措施,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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